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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方潔
在死刑絕跡的歐洲大陸上,丹麥是率先廢除死刑的國家之一。原來,18世紀的丹麥,被判定為巫師的男女被綁在木樁上施以火刑;同性性行為、亂倫、與動物性交會被判死刑;竊盜犯、殺嬰的生母會被公開處決。在廣場上,死刑犯的頭顱被斧頭砍下,市民圍觀,以達殺雞儆猴之效。
19世紀開始,死刑逐漸減少使用,不僅是因為政府逐漸認知死刑沒辦法解決犯罪問題(對一個飢餓的窘迫貧民,用死刑禁止他偷竊又有何用?),也因為當時一連串的特殊事件。
在當時的丹麥,死刑不只是社會對犯罪的憤恨,也是上帝道德觀的展現。被認為重大違反宗教誡律的行為,是以上帝的旨意判處死刑。然而相對的,上帝也希望教會能夠救贖死刑犯的靈魂。因此死刑執刑時,會伴隨著祈禱和聖歌,以確保死刑犯的罪已經在斧頭落下前獲得赦免。這樣一來,反而是犯下重罪的死刑犯更可以確保死後可以上天堂。
這樣的運作使一種扭曲變相的犯罪動機產生:18世紀中期,一些自殺傾向之人犯下謀殺罪,因為他們期待自己於死前教會會執行救贖靈魂的儀式;若他們選擇自殺,反而因為宗教戒律,死後將陷入永恆的詛咒。
一開始,政府為了嚇阻這樣的犯罪,用更加殘忍、疼痛的方式行刑 (例如用車輪輾過受刑人),仍未見效果。丹麥政府在1767年12月頒布法令,針對這種自殺式的犯罪廢除了死刑。其後,死刑也逐漸少被用在其他犯罪。
丹麥的最後一次的公開行刑是1882年,在3000多人的注視下,丹麥當時唯一的行刑人延斯.賽斯崔普 (Jens Sejstrup) 對謀殺犯 Anders Sjællænder 執行死刑。因為賽斯崔普過於緊張,直到第三次才砍下死刑犯的頭。激動的群眾為了看清屍體,還推擠著衝出刑場的圍欄。死刑慘忍的狀況被丹麥著名作家赫曼.邦 (Herman Bang) 目睹,寫下行刑紀實並呼籲丹麥廢除死刑。
1892年,在霍森斯 (Hoesens) 監獄 (左方地圖),丹麥最後一個死刑犯,29歲延斯.尼爾森 (Jens Nielsen) 被砍下了頭顱。尼爾森的一生也是懲罰在犯罪嚇阻效果亦有窮盡之時的例子。尼爾森在21歲時,因在丹麥和英國縱火被判16年有期徒刑和苦役。
尼爾森絲毫無法忍受監獄的生活。當時的監獄採取累進處遇制,表現良好的受刑人可以逐漸享有閱讀、和親友連絡的權利。然而監獄內的生活完全沒有辦法讓尼爾森對未來產生盼望。一心求死但沒有勇氣自殺的尼爾森,為了逃離監獄生活,他使用的方法是讓國家幫他自殺。尼爾森三度企圖謀殺獄警,第一次被特赦為終身監禁,並且被單獨監禁。同樣受不了單獨監禁的他一再犯案。最後一次,雖然僅造成獄警受傷,尼爾森仍被判處死刑。
死亡對尼爾森而言,似乎是一直追求的平靜,擺脫腳鐐和沒有出口生命的平靜。行刑當天,他主動走近行刑台,期待一切盡快結束。
「願上帝與你同在。」霍森斯市長告訴他。尼爾森回答:「謝謝您。永別了。」
尼爾森死後,丹麥法院仍然有死刑判決產生,但逐漸減少。所有的死刑都被王室赦免為終身監禁。直到,1933年丹麥廢除了一般刑法中的死刑。在1946年戰後,46人因叛國罪被判處死刑。於1978年,戰爭時期的死刑也被廢除。
丹麥廢除死刑的契機是遇到一連串不恐懼死刑的犯罪人。這樣的情形,除了個案特殊性外,也有歷史和宗教的背景,和許多廢除死刑國家的狀況大不相同,也不符合台灣等仍維持死刑的國家中,對死刑存廢的爭議重點。而丹麥會廢除死刑,上述的歷史事實也不一定為決定性因素,仍有人道等考量,不過這的確是丹麥法律史的一部分。
但是,或許這樣的故事仍然能夠提供給我們對於刑罰嚇阻力一些反思:關於死刑對犯罪的嚇阻力,社會大眾似乎一直深信不疑,死刑看似理所當然的是解決最嚴重犯罪的有效方法。也許我們忽略了,死刑並非萬能。
一位挪威法律學者曾說道:「常識告訴我們,火爐不可碰,但並未告訴我們300度的火爐比200度的威嚇大多少。」
數百年前的丹麥,面對著連死亡都毫不畏懼,死刑毫無作用的犯罪人。而丹麥最終選擇了死刑以外的方式解決問題。
- 本文作者方潔,台大法律系畢業,曾赴挪威奧斯陸大學交換學生。
-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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