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2日 星期一

不過就是殺了21個人渣嘛,有什麼好大驚小怪的,到底?

原文出處: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8%8B%97%E5%8D%9A%E9%9B%85/%E4%B8%8D%E9%81%8E%E5%B0%B1%E6%98%AF%E6%AE%BA%E4%BA%8621%E5%80%8B%E4%BA%BA%E6%B8%A3%E5%98%9B%E6%9C%89%E4%BB%80%E9%BA%BC%E5%A5%BD%E5%A4%A7%E9%A9%9A%E5%B0%8F%E6%80%AA%E7%9A%84%E5%88%B0%E5%BA%95/452966068118636

作者:苗博雅


星期五法務部曾勇夫又殺了6個。2010年殺4個,2011年殺5個,2012年殺6個。2013年才剛過四分之一,就達到去年的業績。當晚11點多在辦公室接到一通電話,一位男子得意洋洋地說「我今天晚上看到死刑執行的新聞,我是要來嘲笑你們的,你們現在心情怎麼樣啊?」

其實我心情沒有怎樣,眼看著馬的政府違法殺人、依法騙人、洩洩只叫,大多數台灣人說 I don't care,作為一個人、一個法律人,我的心情應該怎樣?

很多人不懂,到底兩公約干台灣屁事?台灣不是國際孤兒嗎,這種外國人的東西我們沒派義和團去消滅就不錯了,幹嘛甩什麼國際公約?現在心情沉澱下來,我想我有力氣好好跟大家說明一次兩公約和台灣的關係,以及兩公約與死刑的關係。保證簡單明瞭,只有常識沒有深度,我相信沒學過法律的人也完全看得懂。看完之後,你會知道殺了21個人渣到底干你什麼事。你不懂哲學、社會學、政治學、法理學、刑法學、刑罰學、犯罪學沒關係,但你至少懂得「法治國家」吧?看完之後,如果你還是認為馬的政府現在殺人是對的、是依法行政,拜託請不要再說你支持的死刑跟正義有任何關係沒有正當法律程序的死刑只是不分三七二十一把大家討厭的人當成垃圾丟進焚化爐而已

如果你是關心企業責任、轉型正義、性別平等、原住民族權利、工作權、移工、身心障礙者、勞工權益、司法改革、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的人,你會發現,在馬的政府的「重視」和「落實」之下,兩公約不過只是兩空約。國際專家以最嚴厲措辭認定違反兩公約的事項,政府可以甩都不甩,星期五那6條人命,是在告訴我們,這個政府就是鐵了心不把國家法律放在眼裡

如果你不認為台灣應該是一個法治國家,那就不用看了,不要浪費彼此的時間。

我目前有些厭倦了一些完全沒有常識的問題,為了促進優質討論,不知道兩公約是什麼的人,可以從這裡補充一些基礎知識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p/blog-page_09.html,謝謝。

以下說明為何現在執行死刑是違法殺人

一、兩公約是台灣國內法律,不只是國際公約:

台灣立法院在2009年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由總統公布後於2009年12月10日施行。

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因此,按照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的規定,兩公約就是台灣法律。

二、兩公約的效力高於其他法律,只低於憲法,不只是一般法律:

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根據本條,法律若牴觸兩公約,應該以兩公約為優先。

法務部的正式文件中也清楚表示「司法院大法官第 329 號解釋,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我國立法院於 2009 年 3月 31 日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審議,總統於同年4 月22 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並於 5 月 14 日完成批准程序,同年 12 月 10 日施行,且『兩公約施行法』第 2 條亦明文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故公政公約在我國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另依據『兩公約施行法』第 8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制措施之改進。』故國內法令及行政措施牴觸公政公約時應予修正。此規定實已揭櫫法令與『兩公約』抵觸時,兩公約規定優先適用之意涵。是以在我國公政公約的位階係屬低於憲法但高於一般法律之國內法律。」

在兩公約沒有違憲的情形下,如果其他法律違反兩公約,必須優先適用兩公約

有鑑於馬政府的光說不練表面工夫說一套做一套,引用馬英九的說法會增添噁心感,有興趣的人請參照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tZZSf3aXpqM

三、適用兩公約的規定時,必須參照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自行參照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應該看得懂吧?參照立法意旨是解釋法律的基本方法之一,就不用多解釋了。兩公約是聯合國的人權公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兩公約的解釋自然是權威性解釋的一種。就像解釋、適用憲法要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解釋、適用兩公約要參照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見解是相同的道理

適用兩公約,必須按照聯合國的人權標準,才符合真正落實的意義。否則北韓、中國也可以簽下兩公約然後自己隨便解釋,就說自己已經符合兩公約的人權標準,號稱自己也是人權國家,這種「落實」兩公約的模式僅是國際笑話而已。

四、按照兩公約之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ICCPR)規定,死刑犯有請求特赦或減刑的「權利」:

ICCPR第6條(4)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我覺得有些人可能會把「權利」和「權力」搞混,right和power分不清楚。所謂請求特赦或減刑的權利,並不是指死刑犯可以直接被放出來或無罪,而是看總統判斷的結果而定。特赦或減刑的結果也可能只是減到無期徒刑而已,或者減至其他有期徒刑,當然總統也可以拒絕赦減,維持死刑舉個例子,當我們說你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時,只是指你可以要求法院來審理你的請求,但是法院不一定要判你贏。

不管你喜不喜歡,總之ICCPR第6條(4)就是台灣的法律規定,死刑犯有請求赦減的權利,而且效力高於其他法律,只低於憲法

五、政府對死刑犯的赦減請求沒有「具體回應」前就執行死刑,違反ICCPR規定:

死刑犯有請求赦減的權利,在總統「還沒給予准許或駁回的具體回應」之前,就執行死刑,是否符合ICCPR第6條(4)的規定?兩公約本文沒有說明這個問題。不過前面已經說過,適用兩公約必須依法參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見解,請參照以下介紹:

1. 根據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委員會於1984年5月25日第1984/50號決議通過《關於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其中第8項規定:「在上訴或採取訴訟程序或與赦免或減刑有關的其他程序期間,不得執行死刑」。

2.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Chikunova v.烏茲別克一案中,就烏茲別克沒有對死刑犯赦免申請做出回應,仍然繼續執行死刑,也認為了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之規定,因為依該條規定必須給予所有被判處死刑的人尋求特赦或減刑的權利。

3. 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穆本哥 v. 扎伊爾(Mbenge v. Zaire)一案中,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第1款之情形指出,如果一個締約國所提供的補救辦法是無效的,如在決定是否赦免方面給予政治機構無限制的自由裁量權,那麼它就沒有實現其根據第2條所承擔的義務。從這項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可以清楚瞭解,當死刑犯請求赦免或減刑時,如果政府可以自由決定不予回應,其所提供之救濟就是無效的,當然也就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與第6條第4項之規定

六、曾勇夫在2010~2012殺了15個人,已被聯合國人權專家認證為「違法殺人」:
設想一個情形,如果我們的法律規定人民打官司敗訴之後有上訴的「權利」,然而同時又允許法官對於人民的上訴可以按心情回覆,讓你提起上訴後等到花兒都謝了、等到墳頭上的草已經比人高了,都不見得能得到法官的回應,這樣你上訴的「權利」真的有被「實質保障」嗎?

按照台灣現行赦免法的規定,受刑人提出赦減請求之後,總統不一定要回覆,可以愛理不理、要回不回、石沉大海、音訊全無、肉包子打狗、耍傲嬌、正妹有三寶嗯嗯呵呵去洗澡,這樣的赦免法真的保障了死刑犯請求赦減的權利嗎?符合ICCPR第6條(4)的規定嗎?別忘了ICCPR的效力高於赦免法喔。

按照前面介紹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見解,台灣的赦免法顯然不符合ICCPR第6條(4)的規定。或許有人會說那都是什麼烏茲別克、薩伊共和國等沒聽過的國家,跟台灣情況一樣嗎?沒關係,聯合國人權專家已經針對台灣的情況做了實質認定,請看以下介紹[註]:

2013年2月,台灣政府主動邀請10位聯合國人權專家,前來台灣進行第1次兩公約國際審查。在3月1日提出的結論性意見中,專家表示:

According to Article 6(4) ICCPR, anyone sentenced to death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seek pardon or commutation of the sentence. This implies that the execution of the sentence of death must be postponed at least until the proper conclusion of the relevant procedure. In the opinion of the Experts, this provision of the Covenant seems to have been violated in all 15 cases of executions carried out in Taiwan during the last three years. 

看不懂?幫你翻中文:

根據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這表示死刑的執行必須暫停,直到相關程序適當的終結為止專家認為中華民國(臺灣)過去三年執行的15個死刑案件,似乎都違反了公約的這個條款

聯合國人權專家的見解認為,台灣從2010~2012年殺掉15個人,都違反了ICCPR第6條(4)。換言之,殺掉15個人,違反了台灣的法律

七、如果要依法殺人,應該先修赦免法,或者至少馬英九要正式駁回特赦,但馬的政府都沒做到:

法務部總是說依法殺人。而依照現今台灣法律的規定,當然所謂的「依法」,絕對包括兩公約,兩公約甚至要優先遵守。

依照兩公約,我們必須修改現行的赦免法,制定駁回或准許赦減請求的程序,才能符合法律(ICCPR)的要求,才算是依法殺人

ECFA、瘦肉精美牛、證所稅都顯示立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再重大爭議的法案只要國民黨想要,就一定過得了,甚至核四公投也不例外,對於馬的政府而言,要修改赦免法簡直是一塊蛋糕。又或者,至少馬英九用總統的身分駁回死刑犯赦減的請求吧。

逝者已矣,來者可追。過去三年違法殺了15個,至少知錯能改吧?要求政府殺人時至少要遵守法律應該不過分吧?

然而,國際專家3月1日指出法務部違法殺人之後,赦免法修改了嗎?沒有。
馬英九以總統的身分正式以書面駁回死囚的赦減請求了嗎?沒有。

2013年4月19日,又在北中南東全國大放送,殺了6個。2010~2013,我們在違反法律的狀態下,一起殺了21個人

最後,這個故事帶給我們什麼啟示?

馬的政府若想要依法殺人,只需要修改赦免法,然而馬的政府卻無動於衷,一錯再錯。甚至連動動鍵盤駁回赦減請求,做表面功夫都懶。國際專家用最強烈的措辭(violate)明確指出馬英九政府違法殺人,卻被當成放屁,那麼國際專家所指出的其他缺失,包括企業責任、轉型正義、性別平等、原住民族權利、工作權、移工、身心障礙者、勞工權益、司法改革、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議題,被政府當成空氣也不意外。

正義始於程序、終於程序,正當法律程序是憲法的要求。死刑要存在,必須是絕對的嚴謹與正確,不論是一審、二審、三審、更審、定讞、再審、非常上訴、釋憲、赦免或減刑,只要法律規定的程序還在進行,就不該執行死刑。赦減請求沒有具體回應之前就拖去殺了,和三審未定讞就拖去殺了其實一樣嚴重。

當然,政府絕對不會承認他們違法殺人。這個政權連承認二二八、白色恐怖是違憲違法殺人都不肯了,怎麼可能會為了21個俗稱人渣的死刑犯認錯呢。有些台灣人可以把數百萬人被政府殺掉稱為必要之惡,區區21條被視為垃圾的人命,怎麼會有人在乎呢。不過,如果依法執行的底線被打破,不管是否違法,只要被我認為是垃圾就可以殺掉沒關係,這種唯我獨尊逆我者亡的心態跟死刑犯殺人時有差嗎?

歷史上最嚴重的暴政與屠殺,都是從違憲違法地侵犯大眾覺得最噁心、討厭的人開始的。政府說民意要求我殺人,而坐視國家違法殺人卻不管、不採取任何一點行動、不表達任何反對的人,就這樣成了違法殺人的教唆犯。

如果你對所謂的正義有信仰,你應該要反對違法殺人。

[註]
有沒有落實兩公約畢竟不是政府自己說了算,否則絕對會老王賣瓜自賣自誇。按照兩公約的要求,已經簽署兩公約的國家,必須提交國家人權報告送聯合國審查。然而,由於一些公開的秘密因素,台灣並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因此無法接受聯合國審查國家人權報告。我們的政府因此發明了另外一種方式:邀請聯合國人權專家到台灣組成審查委員會,檢視台灣政府是否落實兩公約的要求。

聯合國專家結論性意見英、中文版本全文見此連結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lp.asp?ctNode=33698&CtUnit=12903&BaseDSD=7&mp=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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