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原則強用於公眾人物發言失當時的失能,大概就是因為它只剩粉絲護航、為反對而反對兩種功能。就像先前總統馬英九以元首的高姿態呼籲新移民母親不要「教壞」下一代,或是近日人氣偶像郭采潔迂迴地表達反同志的立場,這些都是已出口、已造成傷害的事實,被圍剿是預期的。這可不是撲朔迷離的刑案,需要確定誰是真凶才能判刑,因為,凶手在失言當下就已確定何人。
話出無心,可以構成無條件寬恕、包容的要素嗎?過失殺人終究殺了人。正是因為公眾人物在這社會具備一定影響力、指標性,以及言論的高能見度,人們自然得以更嚴格的標準去審視他/她們的一言一行。不能一邊享受明星光環帶來的利益,諸如電影宣傳、競選,一邊卻挪用「凡人」身份來模糊帶過過錯的檢討。總統是人,大明星是人,一個聽了演講後深恐腔調帶「壞」孩子的外籍配偶是人,一個覺得被自己偶像否定生命意義的同志少年也是人,每一個人都是人。
硬要去追問臉書相片裡文意曖昧的郭小姐到底在連署什麼,或許有那麼一點意義。但是,就算在僅小甚微的可能中,她在推動軍審法加速過關的連署,那在爭議之後,還是該立刻表態澄清,好縫合這對特定族群的傷害與否定。然而,到底是罷免吳育昇、反黑箱服貿,或是為瀕臨絕種的石虎請命,終究不清楚。事後,她只是像自知闖禍的小孩,尷尬說一句蒼白的「愛身邊所有的同志朋友,發言是盼透過理性對談,讓修法者聽見各方真正的需要」。儘管她身處的宗教組織,正用著誤導視聽的宣傳干擾法案進行,而她先說自己在忙連署,後續貼文澄清時又完全避談到底在忙哪份連署,以為在「理性對談」,卻仍默許其他立場鮮明的教友轉貼她曖昧言論作為反對同性婚姻的代言。
一一檢視這些反對聲音仍在使用的宣傳話語:「毀家滅婚」、「傳統價值崩毀」、「亂倫多p」、「愛滋病」這類的疾病勾連,甚至是「人類滅亡」,距離第一屆同志遊行舉辦,甚至二十世紀初,改變了多少?距離法案的真實原貌,又還原多少?
如果真心認為有瑕疵,何不針對法條逐一提出建議?就像其他法案,也會有不同黨團提出各自版本在立院交鋒、協商。難道說,只是想用「有瑕疵」這藉口來拒絕修法的進展?若是如此,五年後、十年後、二十年後,相信同樣理由依然會出現。法律是死的制度,社會是活的;預設一條法律永遠完美無缺、永遠符合社會需求、永遠不須修改,本來就是妄想。
修法為何重要?我想,並不在於有眾多性少數真的想走入婚姻,而是因為它明確記載了哪些人的權利,被排除在這個社會之外,就像歷史上的「六三法」、「排華法案」或是「種族隔離制度」,有著特定族群被歧視打壓的事實,而且依法有據。要不要成家是個人意願,但能不能成家關乎憲法保障的人權。
性平就像兩岸和平,不能有人一邊在法律上不承認對方,一邊說尊重對方。
回歸事件本身,的確,由於個人對公眾人物的喜惡而盲目加入的謾罵是有,但去脈絡化地簡化所有批判聲音,而用一種鄉愿情感來彰顯自己的理性或中立,也無助於議題的探討,甚至消音。就像有人會批評關廠工人丟鞋砸官員不理性不禮貌,但這樣批評的人,對於關廠工人背後的故事又瞭解多少?又,強勢或弱勢,可以用批評言論的砲火強烈來判定嗎?郭小姐被質疑性向歧視後,照樣有無數粉絲愛戴,照樣可以參與她的連署,照樣享有一位臺灣公民在現有異性戀婚姻下法律所給予的保障;馬總統被質疑種族歧視後,依然可以認為新移民母語在臺灣只剩錢進東南亞的資本潛力而非文化傳承,依然可以無視民意,高居廟堂之上。設問,誰強勢?
我想說的還是,不管或隱或顯、故意還是無心,為什麼要包容「歧視」?今天一個人覺得移工非我族類,對之反感,那未來官方對他們在北車的開齋節活動下禁令,或是政客與財團合推基本工資本外脫鉤的差別待遇政策時,這個人真能克服陳見的侷限嗎?如果這個人從頭到尾都不覺得自己正在「歧視」,還覺得是出自「善意」,甚至是「愛」,那不是更可怕嗎?背後是怎樣的思維、怎樣的價值觀在推動這樣的「愛」呢?
歧視是累積的,被社會建構出來的,若不能及時警覺而改正,後果不堪設想。時光倒回二戰前歐陸,難道納粹能一夕之間奪下政權,然後全德國的人隔天就認為送猶太人入集中營無傷大雅嗎?我不相信這種歷史。